2024年1月,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全南县公安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全南县城一经营羊奶粉销售的个体商店,在销售和代寄存羊奶粉的过程中,利用格式合同,在其制作的对消费者的《顾客存货单》中,规定“产品不属于预售行为,属于正常销售,并且已同意(产品一经寄存,不得办理退货)的原则”的格式条款。在其以每罐158元的价格销售给老年量羊奶粉后,又为114位购买了羊奶粉的老年人共代为寄存1619罐羊奶粉,共计价值255820元,同时让寄存奶粉的老年人在其制作的免除商家退货责任的格式合同上订立合同。
羊奶粉经销店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77号令《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构成了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己退货责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清事实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77号令《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24年1月14日依法责令该奶粉店立即停止使用其制作的格式合同,改正其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其退货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并对该奶粉店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严厉地打击了经营涉老产品的违法违章行为,有效的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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